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含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以下简称赡抚养)义务关系且长期(指1年以上,下同)共同居住的人员。
配偶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原则上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他具有法定赡抚养义务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按有利入保原则,可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也可视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他具有法定赡抚养义务关系但未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应视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不受居民户口簿所记载成员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