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传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华南兴与被申请人福建传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赔偿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泉鲤劳人仲案字〔2025〕第277-1、277-2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泉鲤劳人仲案字〔2025〕第277-1号裁决书裁决事项为:驳回申请人的第二项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泉鲤劳人仲案字〔2025〕第277-2号裁决书裁决事项为:被申请人福建传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华南兴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41385.56元。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本裁决不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炸金花app 打锡街157号7号楼205室;联系电话:0595-22198272。
炸金花app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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